了解徵信社的感情挽回,是希望挽回怎樣婚姻?

 

 

枕邊人變心的原因,往往都是因為出現第三者的緣故,許多人有了新歡於是忘了舊愛,貪求新鮮刺激的新戀情,卻遺忘了與伴侶曾經有過的美好回憶,於是要如何打擊第三者與重拾往日時光的甜蜜,就是徵信公司感情挽回最主要的兩個關鍵!!

雖然出軌是對方的錯誤,也或者是第三者的蓄意介入,然而想要感情挽回對方,卻不能因此擺高姿態,卻不知道適當的淚水也是一項優勢;許多案例顯示,出軌的人選擇第三者的原因徵信往往都是因為認為對方軟弱,不能沒有自己,於是產生了必須照顧對方的英雄主義。

很多人內心脆弱,外表卻裝的堅強,告訴自己不能表現出脆弱的感情,也不屑於第三者的哭哭啼啼,卻不知道對方因此認為自己是不被需要的,認為對方可以好好照顧自己,於是轉而投向需要被照顧的第三者身邊;很多人感情挽回失敗的原因,就是因為不懂得示弱!

處理過許許多多婚姻案件,因此徵信公司感情挽回服務更懂得該如何協助您擊退第三者,順利感情挽回,重拾美好的婚姻生活。

每件婚姻徵信發生問題一定都有其主要的原因,於是重要的是要去了解真正的原因為何,才能夠順利的將伴侶從第三者身邊搶回來,成功感情挽回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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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May 16 Thu 2013 13:34
  • 置頂 外遇

〔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/台中報導〕身為中醫師的陳姓人妻沉迷網路遊戲,與虛擬世界中的伴侶黃男,在現實生活中也以「老公、老婆」相稱,相約外出慶生、旅遊、牽手,引起也是中醫師的老公不滿,雖沒抓到兩人通姦,請求兩人應賠他60萬元,法官判陳妻須賠償15萬元,另因原告無法提出黃某住址而駁回對黃某的請求。

陳姓人妻辯稱,她與黃男交往是正常男女社交行為,兩人在線上遊戲認識,有外出用餐、接送都屬正常社交禮儀,沒有不倫行為,兩人在遊戲中是伴侶關係,為方便而沿用遊戲中的稱謂及用語,而傳給黃男的是她個人泳裝照,不是私密豔照。

法官指出,原告與陳女91年結婚,育有3子,陳女在101年認識黃男,同年3月兩人以慶生為由見面;5月到新社區賞花;7、8月相約YMCA;8月又到港式飲茶用餐,黃男並送腳踏車給陳女;10月又相約到竹南。

再看兩人交往簡訊內容「老公,早點休息!老婆好幸福,因為擁有你,啵!」、「老公,好想對你撒嬌」、「老婆,愛你、我也好幸福喔!啵」等等。

法官說,除「老公、老婆」互稱外,還有不少親密文字,黃男「悔過書」中自承沒親到陳女,但已有牽到手。衡諸男女交往,牽手是初步親密行為,進一步親吻等更是親密行為,兩人可說是交往中男女。

陳女為人妻,本不應將遊戲之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混淆,兩人除上述曖昧簡訊,也確有牽手動作,已逾越夫妻忠實義務,危害到兩人婚姻關係的維持,審酌原告為中醫師,陳女也為中醫師,精神慰撫金60萬太高,減為15萬元為適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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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三女兒還列孝孫女 妻怒告

〔自由時報記者林欣漢/苗栗報導〕苗栗縣陳姓女子與黃姓男子結婚近20年,一直未生育子女,前年公公過世,陳女拿到訃聞發現「孝媳」竟不是她,而是丈夫的房客鄭女,而且還多出一名「孝孫女」,怒告丈夫通姦並求償200萬元,苗栗地院將黃男判刑5月、賠償陳女150萬元,可上訴。

黃男通姦判5月 賠150萬元

法官調查,陳女與經營冰店的黃男83年結婚,97年分居,隔年黃男把房子租給離婚的鄭女,雙方日久生情,自98年3月到99年9月,平均每2、3個星期就在黃男住處或汽車旅館上床1次,前後26次,鄭女99年3月生下1女。

100年6月,陳女在市場遇到丈夫的嫂嫂,才知道公公已過世,未料拿到訃聞發現,鄭女名字出現在孝媳欄,鄭女的女兒列名孝孫女,驚覺丈夫與鄭女通姦,憤而提告。

黃男出庭時已承認與鄭女發生性行為,但辯稱陳女早在99年9月24日,就到家裡找他協商120萬元離婚費及生活費,當時已知他與鄭女的關係,也獲得陳女原諒。

但證人證述,當時黃、陳是在家裡商討繳房貸的事,沒談到小孩,也沒說到120萬元,法官因此認定黃男說詞不足採信。鄭女也坦承和黃發生性行為,但不知道黃男有老婆。

陳女告訴法官,她與鄭女見過面,但不認識,99年9月24日當天曾詢問丈夫,黃卻說:「那是請來顧老人家的外勞」。陳女說,她是看到訃聞後才知2人姦情,黃男造成她精神上巨大痛苦,求償200萬元並訴請離婚。

法官認為2人通姦事證明確,黃雖承認部分犯行,但未與陳女和解,依通姦罪判刑5月,可易科罰金,另判賠陳女150萬元。法官認為,鄭女與黃男同居期間,陳女已離家1年,家中難以找到有女主人存在的痕跡,也無積極證據證明鄭女知悉黃男已婚,判她無罪。

陳女今年3月經調解,已與黃男離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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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不孕 結識人妻生龍子

〔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/基隆報導〕事業有成的邱姓營造商結婚多年,妻子肚皮始終沒動靜,他盼子心切,瞞著妻子與已婚劉姓酒家女偷生子。兒子出世後,劉女漫天開價,藉故不讓邱某見兒子;愛子心切的邱某顧不得自己是「小王」,深夜攀爬到劉女4樓住處,還踹門要認親、並毆打劉女前夫,基隆地院依侵入住居、傷害、毀損等罪判他拘役100天,得易科罰金。

要契兄離婚 還要房要錢

邱某昨受訪說,劉女要他與太太離婚,為了兒子,他也與太太離婚,但劉女又獅子大開口,要他在中國與台灣各買一棟房子讓她與兒子住,後來又改口要500萬;他實在無法滿足對方要求,希望劉女看在他是兒子父親的份上,讓他見兒子一面。

記者前往劉女住處,追問應門的劉女王姓前夫︰「要不要上訴?」他僅說「謝謝」、「不用了」隨即關門,無法得知劉女說法。

43歲邱某與妻子婚後一直努力「做人」,遲無好消息,直到太太被驗出無法受孕,因此收養一名兒子。但邱某不滿足,遂向「外」發展。

常跑酒店的邱某,98年在基隆一家茶室結識已婚劉姓中國配偶,他出手闊綽,常常小費一給上萬元,劉女邀他出遊,到汽車旅館開房間。

後來劉得知邱很愛小孩,前年初開口︰「我幫你生個龍子好嗎?」邱興奮不已,帶劉女到醫院欲做精蟲分離,但遭醫師以不是夫妻為由回絕。

劉女四處打聽生男秘方,要邱「照著做」,竟如願懷了邱某的種,但她仍到酒店上班。邱為了兒子,拿50萬元安胎費,要劉女在家待產,劉女以母親要來看她、買葡萄做滿月酒、買卡拉OK唱歌給兒子聽等理由,又要了55萬元。

老公得知戴綠帽 氣離婚

劉女去年2月順利產下男嬰,分居年餘的王姓前夫突然返家探視兩名女兒,始知妻子讓他戴了綠帽,憤而與劉女離婚,但兩人仍住一起。

兒子沒要回 侵民宅判刑

劉女知道邱「想兒子想瘋了」不斷向邱開條件,否則就不讓邱看兒子。邱某思子殷切,去年9月酒後越想越不甘心,跑到劉女4樓住處,冒險抓著鐵窗上的遮雨棚鐵架,跳進鐵窗內,再用力踹門;見劉女前夫來開門,越想越氣,又出拳打王某,並摔壞劉女家的卡拉OK,遭移送法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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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奶小三幫元配坐月子

〔自由時報記者李忠憲/新北報導〕新北市林姓男子與中國籍廖姓女子婚外情,竟趁著元配在家坐月子期間,安排D奶小三登堂入室當幫傭,直接在自己家「金屋藏嬌」,後來小三還生下林男骨肉,但紙包不住火,林妻得知小三與老公「假幫傭、真偷情」,怒告小三侵權,林妻獲判賠50萬元

小三挨告 判賠50萬。

來自中國廣東的36歲廖姓女子,12年前嫁到台灣,6年前因丈夫家暴離婚,在台中一家小吃店擔任店長,2年前認識家住新北市板橋的林姓男子,2人交往並發生性行為。

廖女雖知林為有婦之夫並育有子女,仍北上住在土城套房,林每月給她1萬多元生活費,100年1月林妻產後坐月子,當時林與廖女的姦情還未曝光,林「體貼」安排廖女來家裡應徵幫傭,獲不知情的妻子同意,廖女順利進入林家打理家務,出入林家長達一個月。

小三曾到派出所丟棄男嬰

廖女100年12月產子後,因林男言行異常,不久即被老婆發現與廖女有姦情,此後林開始閃避廖女,音訊全無,廖女積蓄花光、身無分文下萌生輕生念頭。101年2月某日凌晨,廖女將小男嬰放在廣福派出所值班台旁的桌上,轉頭準備去自殺,員警攔阻安撫,並交由社會局安置。

至於林妻,不僅得知老公金屋藏嬌,還發覺小三曾登堂入室,身心受創無法工作,曾自殺及到精神科就診,後來向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行為賠償,向廖女求償16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

廖女出庭時說,林男騙她已離婚,前妻住日本,直到林說出自己有妻小,老婆剛生完第三胎,還要她去幫傭,她才抱著「贖罪心情」去幫忙,事後原欲分手,卻因自己懷孕,加上林男希望生個兒子,才將小孩生下,自己也是受害者。

不過法官認定,廖女早知林男已婚,考量廖女學歷、財力後判須賠償林妻50萬元;可上訴。

※自殺不能解決問題,勇敢求救並非弱者,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。
 透過守門123步驟-1問2應3轉介,你我都可以成為自殺防治守門人。
 安心專線:0800-788-995(0800-請幫幫-救救我)
 張老師專線:1980生命線協談專線:199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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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高市蔡婦在其夫手機,赫然發現婚外情的情書和照片,並得知對方早在2年前生子,憤而請求其夫和「小三」賠償精神慰撫金,高雄地院判決連帶賠償50萬元遮羞費。

據了解,99年7月間,結婚9年多的蔡婦,無意間在其夫高男手機內,發現廖姓「小三」的情書和照片後,才得知2人早在2年前生下1子,因而提出通姦告訴,2人各被判處徒刑2月確定。

蔡婦指出,院檢偵審期間,2人還藕斷絲連,於是向屏東地院訴請離婚獲准,並因飽受精神折磨,向高雄地院請求賠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

承辦法官審酌兩造經濟等狀況,判決被告等連帶賠償50萬元比較合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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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蒐證-幫助脫離家暴摧殘,協助找回自我實現

  相信在你我的周圍,許多人都看過、聽過或親身經歷過「家暴」;或許你我之中,然而,在現今的社會中,多數人還是會把「家暴」當成「家務事」,是家庭以外的人不能、也不該干涉的,家暴的陰影,漫延在社會無數不知名的角落裡,家暴受害者的春天何時才會來臨呢?不要再沉默了!

 

受到家暴的姊妹們勇敢的站出來吧!徵信社讓您不再生活於恐懼中!

 

根據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第二條第一項規定,家庭暴力乃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
 

下列各員都可視為「家庭成員」:
  1. 配偶或前配偶,及其未成年子女
  2.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
  3.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。
  4.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
  5. 有「同居共財」關係,像雅痞族、不婚族、同志伴侶

 

您現在正遭受家暴威脅嗎?讓徵信社的家暴蒐證協助您脫離家暴陰影,擁有嶄新的未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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倘若外遇的發生,參雜了性方面的需求,則須多加留意有關性病的問題,以及愛滋病的防禦。究竟還有哪些成因會讓外遇發生率提高呢?根據學術研究發現得知,以下列狀況所發生外遇的可能性較高:
(資料提供/美國西北大學醫學院教授黃維仁博士)

1. 對宗教較不認同的人。
2.
認為「女人是男人的附庸」的大男人主義者。
3.
婚前即發生性行為的人。
4.
婚姻品質較低的夫妻。
5.
在性生活上不滿足者。
6.
在配偶關係中,覺得自己較倒霉或很吃虧的那一方,比較容易有外遇。
7.
某些時機(如:父母過世,個人心理狀態易退化成嬰孩狀態)特別容易發生外遇。
8.
環境遭遇重大轉變之際。(如:出國留學、赴外工作等情況)

有些問題仍待解決與突破,除了上述由關係面與技巧面,甚至是生理面所造成的外遇原因外,似乎議題還是圍繞在如何增進夫妻二人的關係。 Hom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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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一旦破裂,離婚是最後一條路了,但離婚也是不得已的情況,在離婚之前若是可以彼此好好溝通,或許可以不用走到離婚的階段。台灣離婚率履創新高,也表示國人目前對離婚的想法及婚姻的態度慢慢在改變,離婚是不得已的,能不離就不離婚。但若是每一段婚姻都能長長久久經營,才能給下一代一個完整的家庭。 國華徵信社提供『離婚相關諮詢服務 』,協助您處理離婚後續糾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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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狀況下,可請求離婚?

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
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- (96.05.23修定如下)
1.
重婚者
2.
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(此條修正後,適用於男女/男男/女女之間)
3.
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
4.
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
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
5.
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
6.
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
7.
有不治之惡疾者
8.
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
9.
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
10.
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(因故意犯罪的意圖,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,
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)
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!
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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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-252-555洽詢法律部門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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